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和使用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实现校园内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是全院各部门和校园内全体师生。
第三条 校园网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信息中心为校园网最高决策机构,也是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校园网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对校园网建设、使用和运行中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进行决策;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负责校园网具体建设、规划、开发及校园网各项管理政策的执行等工作;负责管理校园网络设备;负责受理全院的用户账号申请、IP地址分配、系统资源配置、系统维护、安全防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确定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代表本部门与信息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接入网络及用户管理
第五条 校园网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接入网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学院规定的入网条件。
第六条 校园网用户分为部门用户和个人用户。部门用户必须是学院的正式机构;个人用户必须是学院的教职员工和在校生。
第七条 院校的各部门用户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与校园网连接前,必须向信息中心提交申请,经信息中心同意后方能开通并分配IP地址,通过校园网接入互联网。
第八条 校园网的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及本院校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
第九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校园网的接入部门和用户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信息中心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一定的控制。
第四章 上网信息、信息站点和服务器管理
第十一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后果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 需要设立Web服务器、登录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公开站点的单位,必须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备案表格,由信息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同时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管理。上述站点要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十四条 除了信息中心外,院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一)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三)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计算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十六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七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八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校园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校园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校园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五)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相关领导报告;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校园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信息发布自负责、审核、登记制度;
(三)信息的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七)实名上网、实名注册制度;
(八)禁止涉密计算机入网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接入单位必须与信息中心签署《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所有用户都必须与信息中心签署《校园网络用户守则》,严格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网络接入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加强监控,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凡利用校园网进行的各种网络资源开发或应用系统开发,必须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其用于全院性质的服务器必须集中到网络中心机房统一管理。且需先信息中心批准,方可立项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中心机房的主交换机和主服务器原则上每天24小时开机,信息中心应利用一切技术手段,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转。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主干节点放置在各部门的网络设备和各部门的服务器、网络设备由本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而严重影响系统运行并产生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事件为紧急事件。
第三十条 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信息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并向集团领导、院校领导报告:
(一)拆除可能影响安全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或部件;
(二)隔离相关的服务器或网络;
(三)关闭相关的服务器或网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信息中心负责解释。